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路1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934053520。 法定代表人:赵铁军,董事长。 被告:边平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范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案由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边平远、范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齐婉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