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吕某,男,汉族,个体业主,住陕西省丹凤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诉被告陈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上级法院的批复精神,本案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的李某等四十余人诉陈某合伙纠纷一案[案号(2013)徽民二初字第52号],均是基于赵某、吕某与陈某履行《关于受让徽县头滩子金矿勘查探矿权的合作意向书》、《关于合伙办理徽县头滩子金矿探矿权受让事宜的终结协议书》、《承诺书》等而产生的合伙争议,两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2013)徽民二初字第52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克强 审判员 邱 浩 审判员 杨波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