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迪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代理人吴能彦,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16号德维森大厦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266P。法定代表人:吴翠萍。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迪干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9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赔偿损失4000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支付案件受理费6000元(追缴);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11990元,并将执行款400000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案件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5990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执行款400000元,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9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9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199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