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白文镇圐圙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142326196212210115。
被执行人: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白文镇圐圙村,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白文镇圐圙村,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高某、高某2、张某退赔责任一案,被执行人高某、高某2、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某、高某2、张某银行存款2430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某、高某2、张某所有的价值243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