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丘市疆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吕公堡镇北十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73727673M。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1756300XA。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丘市疆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任丘市疆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21×××30)2870000元予以冻结;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任丘支行的临时存款(账户: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北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账号:71×××85)2700000元予以冻结;以上保全金额合计557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账号:21×××30)的银行存款2870000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任丘支行的临时存款(账户: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北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账号:71×××85)27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任丘市疆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洪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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