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系高某的妻子。 被告:芦某,****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芦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高某以更改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淑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