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继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楼申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继萍与被告楼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继萍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楼申峰归还原告周继萍借款本金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继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申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20年12月4日,被告楼申峰向原告周继萍借款5000元。当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5000元,并备注“今借款给楼申峰5000元”。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元,剩余借款4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楼申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继萍借款本金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楼申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