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德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住河北省三河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王德辉与被告李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德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款10 000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5日,被告以个人做小饰品生意为由,让原告转账10 000元进行投资,期限为12个月,双方约定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汇给了被告。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钱,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李晔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25日,王德辉与李晔签订《创业合作协议书》,同日王德辉通过支付宝向李晔转账1万元。李晔出具《收款确认函》,确认收到1万元。
2020年12月30日,王德辉在与李晔的微信聊天中,向李晔询问:“姐,那钱什么时候能转给我啊?我最近有点困难急需用钱。就把当初我投的1万块钱还给我就行。”2021年2月13日,李晔答复称:“你别天天催了,我尽快还你。”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德辉提交的《创业合作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本案为合同纠纷。王德辉按照约定给付李晔1万元,李晔在微信聊天中认可应返还该笔款项,现王德辉要求李晔返还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晔返还原告王德辉款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德辉已预交),由被告李晔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