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学文,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波。

被告:樊永莲,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赵家乐,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学文与被告樊永莲、赵家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波、被告樊永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家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学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欠款和借款38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赵松(被告樊永莲之丈夫、被告赵家乐之父亲)在隆兴镇爱国村街上组修建房屋,原告为赵松安装窗子和卷闸门,完工后赵松支付部分款项尚欠13000元至今未付,2019年1月20日,赵松向原告借款257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20年12月,赵松在外务工死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赵松的欠款和借款,被告至今未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樊永莲辩称,借款的事情我完全不知道,我与赵松夫妻关系并不好,修房子的款项我都把钱支付给赵松,但赵松是否支付原告我不清楚,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赵家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20日,赵松(被告樊永莲丈夫、被告赵家乐父亲)因在原告张学文处借款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张学文现金25700元,又因欠窗子安装费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张学文窗子现金13000元。赵松于2020年12月21日去世,因未偿付上述款项,至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松在张学文处借款25700元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赵松应当按照约定数额偿还张学文借款25700元。赵松欠张学文安装费13000元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赵松应当支付张学文13000元。因赵松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何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被告樊永莲、赵家乐应以继承赵松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本案的债务38700元。被告赵家乐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樊永莲、赵家乐以继承赵松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原告张学文欠款38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75元,原告张学文已预交,被告樊永莲、赵家乐以继承赵松阳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支付原告张学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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