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喀什市嘉德轩画廊,经营场所: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阿尔斯兰罕1村。 经营者:薛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陕西省人,住新疆喀什市喀什花园A区6号楼*单元*室。 被告:关俊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甘肃省武山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张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安徽省太和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喀什市嘉德轩画廊与被告关俊生、张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2021年6月18日,原告喀什市嘉德轩画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喀什市嘉德轩画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喀什市嘉德轩画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宋鸽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