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嘉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理人:贾艳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郭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郭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西头西郭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郭清华,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郭嘉茵与被告郭泽、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郭庄村民委员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嘉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郭泽、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郭庄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嘉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郭泽、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郭庄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