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龚水英,女,****年**月**日出生,住秀峰区。
被执行人龚艳玲,女,****年**月**日出生,住秀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龚水英与龚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2)秀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