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伍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杨斌桂,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李冬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何三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颜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原告:曹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曹亚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以上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志勇,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江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曹伍华、杨斌桂、李冬阳、何三华、颜涛、曹峰、曾亚兰与被告王江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曹伍华、杨斌桂、李冬阳、何三华、颜涛、曹峰、曾亚兰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伍华、杨斌桂、李冬阳、何三华、颜涛、曹峰、曾亚兰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曹伍华、杨斌桂、李冬阳、何三华、颜涛、曹峰、曾亚兰撤回对被告王江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93元,由原告曹伍华、杨斌桂、李冬阳、何三华、颜涛、曹峰、曾亚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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