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任帮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任帮荣罚金、追缴赃款一案,根据本院(2020)黔0121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任帮荣应向国库缴纳罚金1000元,退缴赃款330000元,因被执行人任帮荣未缴纳,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被执行人任帮荣户籍地张贴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帮荣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并责令其向我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任帮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任帮荣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任帮荣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未缴存公积金,也未购买理财产品;对查明被执行人任帮荣名下的贵C×××××、贵CGW892号车辆依法予以查封。我院执行员到任帮荣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红军社区居民委员会了解情况,被执行人任帮荣系目前仍在监狱服刑,与其妻子已离异,家中有四名未成年子女均由其父亲照顾,系低保户。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由于任帮荣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现又在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