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华通矿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韩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薛建民,总经理。
被告:山东兴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日东高速路南烟袋河北104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杨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华通矿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唐山华通矿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华通矿用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华通矿用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唐山华通矿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