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福秀,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秀青,男,系原告刘福秀之夫。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地址: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西湖居委会五一东路253号。

负责人:李晓喜,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平,男,系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君,男。

审理经过

原告刘福秀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刘福秀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福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福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福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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