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汝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受理被执行人常某某罚金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本院(2020)鄂011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事项是:常某某缴纳罚金80,000元。查明,常某某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33年9月17日止),名下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鄂0112执539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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