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申请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大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某、林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赵某、林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刘某在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3×××38、账号33×××88、账号33×××98内的存款冻结人民币12万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赵某、林某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1)辽0681民初326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某在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3×××38、33×××88、33×××98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1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