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天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斐然,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尉氏县。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豫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柳,现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锋,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天隆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豫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在庭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天隆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9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天隆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战喜 人民陪审员 王流芳 人民陪审员 王欢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韩佳岐 书 记 员 陈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