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欢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系死者罗燕秋妹妹。 原告:罗引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系死者罗燕秋妹妹。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细玲,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那里,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德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 被告:彭富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峰,岳阳楼区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岳阳市岳阳大道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后勤综合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808628159。 负责人:肖红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男,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岳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欢菊、罗引枚与被告李德贵、彭富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彭富祜另案向罗欢菊、罗引枚起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处理需要以该案的处理结论作为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彭富祜向原告罗欢菊、罗引枚支付的63000元是否返还,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涂重阳 审判员  曾图强 审判员  邵晨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春燕 书记员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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