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阳县官塘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镇九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723550153167G。
法定代表人:魏帮喜,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谷青,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
被告:付祥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汤国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阳县官塘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付祥九、汤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付祥九、汤国香在起诉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