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新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30901201X。
被告:汤雄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911212058。
审理经过
原告汤新国与被告汤雄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汤新国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新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新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汤新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