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利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安阳帝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西环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 被执行人:陈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审理经过
张利红申请执行安阳市帝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27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志伟、安阳帝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利红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按照月息1分从2018年7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计息本金300000元);驳回原告张利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元,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被告陈志伟、安阳帝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因安阳市帝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志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利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及被执行人亦未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陈志伟名下登记有车辆,车牌为豫J×××××松江牌汽车,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现因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3、被执行人陈志伟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侧(不动产权证书号:内黄县房权证县城字第××号)房产一处及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不动产权证书号:内国用(2010)第××号〕土地一处,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三、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但未找到其本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情况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市帝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志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利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军伟 审判员 郭卫锋 审判员 马红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