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 住所地:高州市文明路8号。 主要负责人:翁华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文,男,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泽,男,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职工。 被告:梁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诉被告梁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赖光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钧龙 速录员 黄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