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恒立钢模钢管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经营者:朱恒立,男,汉族,1971年5月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荣氏钢管架业服务站,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区。 经营者:荣道理,男,汉族,1950年11月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荣道理,男,汉族,1950年11月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濉溪县恒立钢模钢管脚手架租赁站与淮北市杜集区荣氏钢管架业服务站、荣道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荣氏钢管架业服务站、荣道理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濉溪县恒立钢模钢管脚手架租赁站偿还租赁费210804元、逾期支付利息153709.08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9日,其后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偿付全部款项时止)、违约金10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21年6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68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荣氏钢管架业服务站、荣道理471381.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霍园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薛中卫 书 记 员 吴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