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
被告:安仁县永乐江镇东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东周村。
负责人:蔡海光,系该村村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文华与被告安仁县永乐江镇东周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定于2021年9月3日9点在第四审判庭开庭,原告吴文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文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文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