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晋阳,山西省襄汾县汾城镇尉村西外环路西66号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卫平,山西省吕梁市临具丛罗峪镇大王家庄村154号居民。
被告: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肖家庄镇马寨村。
法定代表人:魏岳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万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市支公司,住所地汾阳市西河中路。
负责人:史建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岩,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贾晋阳与被告郭卫平、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贾晋阳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卫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郭卫平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晋阳撤回对被告郭卫平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