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兰俊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四团一连职工,住第九师一六四团。

被执行人:魏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兰俊忠与被执行人魏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兵0902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兰俊忠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在本院公告栏公告向被执行人魏恒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2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魏恒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魏恒无证券信息、无保险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21年1月18日本院到第九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土地、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魏恒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月18日本院到第九师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魏恒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5、2021年2月4日本院到第九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魏恒并无参保信息。

6、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魏恒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社保情况及其在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7、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被执行人魏恒在该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8、张掖市甘州区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魏恒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9、张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被执行人魏恒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10、2021年3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魏恒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魏恒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兵0902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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