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淑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执行人:曾昭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根河市某批发部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执行人:宋秀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根河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审理经过
高淑琴与曾昭武、宋秀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20)内078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淑琴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责令被执行人曾昭武、宋秀华退赔人民币四百一十五万六千五百元发还给二十五名被害人。其中:高淑琴七十九万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21年4月11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已执行案件款0元,尚有79000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金国山 审判员 陈伟平 审判员 马世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英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