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牡丹江枫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 法定代表人:吴丽波,女,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峰与被告牡丹江枫润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高峰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59100.00元,利息239033.00元(按月利率1%,自2018年6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止),本、息共计898133.00元;要求按照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期间,被告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需要,通过朋友介绍共向原告累计借款659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分,借款期限一年。因被告无力一次性还款,2020年9月19日,经协商双方签订《协议书》,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破产清算义务,拖延支付借款本、息至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现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牡丹江枫润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高峰借款本金659100.00元;利息235518.00元(2018年6月8日至2021年5月31日,年利率12%计算);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781.00元,减半收取6390.50元,由被告牡丹江枫润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星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