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申请人:关某,住崇信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关某所有的的位××县的住宅楼采取保全措施,该楼房估价50万元。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1月5日以其妻李金荣名下的的位××县的住宅一套提供担保,房产证号为崇房权证(2008)字第XXXX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住宅予以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关某所有的的位××县的住宅,同时查封申请人王某其妻李金荣名下位于××县的住宅一套,房产证号为崇房权证(2008)字第XXXX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永强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一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