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息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息县城关千佛庵东路。
法定代表人:方忠莲,女,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立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执行人:张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审理经过
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立东、张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2018)豫1528民初59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立东、张臻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张立东、张臻保证于2021年9月22日前支付申请人现金500000元;2、被执行人张立东、张臻保证于2022年1月24日前支付申请人现金500000元;3、被执行人张立东、张臻保证于2022年5月30日前将剩余款项及利息一次性履行完毕;4、被执行人孙志权保证按期履行,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5、该协议双方自愿签订,签订后即刻生效。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8执20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