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国荣,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王军强,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宁夏海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海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国荣与被告王军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本院定于2021年5月31日开庭审理,原告李国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国荣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孝国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冶铭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