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世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执行人:欧阳仕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世汉与被执行人欧阳仕勇合同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豫1523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欧阳仕勇下欠原告吴世汉钢筋工工程款人民币22000元,定于2020年9月1日之前支付12000元,余下10000元定于2021年1月1日之前付清。因欧阳仕勇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吴世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欧阳仕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欧阳仕勇有存款193.25元,已经经过冻结、扣划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吴世汉。
本院查明
2.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仕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欧阳仕勇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欧阳仕勇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欧阳仕勇下达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
四、通过调查形式对被执行人欧阳仕勇所在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欧阳仕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欧阳仕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欧阳仕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吴世汉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