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毛童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钱哲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毛童宇与被告钱哲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童宇、被告钱哲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毛童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4月1日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到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急需用钱,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
被告辩称 钱哲奇辩称,被告和原告并不认识,钱是通过赌场认识的一个叫黄逸秋的给被告的,当庭就付了15000元利息,交通费1500元,平台费3500元。原告和黄逸秋是团伙性质借钱,出借赌资赚取高额利息。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是俗称二毛息的高炮即月息20%的高利贷。
毛童宇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1份、转账记录2份,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钱哲奇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账单截屏打印件2份,证明其向黄逸秋转账20000元。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黄逸秋进行了调查。黄逸秋接受调查时陈述,案涉借款其曾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故当时和钱哲奇说钱借到后50000元给其使用,由其归还。借款后钱哲奇仅给了20000元,且后来钱哲奇还要求取回20000元,其父亲知道后提出拿回签字担保的借条后返还给钱哲奇20000元,但因钱哲奇未返还借条,20000元也就没给钱哲奇。毛童宇和钱哲奇就案涉借款重新写过借条。本院认为,结合黄逸秋接受调查时的陈述,被告向黄逸秋转账20000元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无关。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日,被告钱哲奇向原告毛童宇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约定,借款借款期限为1个月,2019年4月30日到期还本付息,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等事项。借款后被告钱哲奇未还本付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童宇与被告钱哲奇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毛童宇要求被告钱哲奇返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其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钱哲奇主张原告和黄逸秋串通出借赌资赚取高额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钱哲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童宇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据实计算)。
二、驳回原告毛童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钱哲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