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勃利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勃利县利伟玉米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2159820594XG,地址勃利县永恒乡恒太村。 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勃利县利伟玉米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股东:侯志海、侯金荣、陈德、冯亚波、吕清仙、候淑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七台河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依兰县。 上诉人李俊因与被上诉人勃利县利伟玉米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勃利县利伟玉米专业合作社、王卫军、王晓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2020)黑0921民初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俊于2021年4月27日以服从原审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俊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潘 伟 审 判 员 杨青涛 审 判 员 王桂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新欣 书 记 员 关芳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