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告人刘波执行罚金一案,依据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刘波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由本院全部追缴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告人刘波五千元,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