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佳玲,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南充龙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同欢巷12号。
法定代表人:杨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佳玲与南充龙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南充龙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充龙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84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