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九街158号新洲苑2栋G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17242T。

法定代表人:叶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莲,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承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承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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