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建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香河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永清路西侧新华大街北侧(华夏城市规划展览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世恒广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纯意,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程建文与被告香河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程建文于2021年5月15日申请追加北京世恒广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程建文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程建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5.7元,由原告程建文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学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任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