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宝山。 被执行人张清雄。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88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清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8,70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清雄银行存款48,703元(未计算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左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