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转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源越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鲁建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亿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齐路**(齐贤街道迎驾桥村)**(纺都大厦)****iv>
法定代表人何超波,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转折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亿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3民初4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告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标的为代码,即计算机软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属于著作权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绍兴亿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