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马尾区陈正瑞水产品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青洲路**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楼**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5MA2YW5K072。
经营者:陈正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锐、方佩玲,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施星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马尾区陈正瑞水产品商行与被执行人施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5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320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施星星名下仅极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名下车牌号为苏BB××××车辆一部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到位。现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