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中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峰,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邵中保与被告黄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中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振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邵中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方支付劳务款9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即年利率3.85%);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黄振华承接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她他主题酒店装修工程。2020年3月份至同年7月份期间,原告邵中保在该装修工程中为被告黄振华提供劳务,从事瓦工。2020年7月28日,原、被告就劳务报酬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9300元,同日被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年终付清”。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审理。

被告辩称

黄振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及时给付劳务报酬。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9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报酬93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邵中保劳务报酬9300元;

二、驳回原告邵中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黄振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