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雪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粲,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益阳市腾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梓山路与桃花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明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雪娥因与被申请人益阳市腾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远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3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雪娥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20)湘0903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益阳市腾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已经支付被申请人所有款项共计1630385元,购房合同中的首付款781382元已经支付,并有《益阳市腾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可以证实,腾远公司应当以借款合同为由起诉;2.涉案房屋因无法竣工验收,被申请人至今未交房给申请人。 腾远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人购房的首付款并没有实际支付,该收据只是为了办理贷款而出具,且锦绣华庭一共八栋,主体已经竣工验收完毕,有些已经交付并装修。我们向申请人发过验收通知,王雪娥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于2019年4月12日签订《益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王雪娥于2019年4月12日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首付款730585元分两期还清,并向腾远公司出具730585元欠条,剩余780000元房款采用按揭支付。复查期间,王雪娥虽提供了腾远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出具的收取购房首付款的收据,但是其并没有实际支付购房首付款,腾远公司也未实际支付欠条上的款项,因此本案仍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并非借款合同纠纷。王雪娥主张购房合同中的首付款已经支付,腾远公司只能以借款合同为由起诉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王雪娥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雪娥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卜雪梅 审 判 员 薛谷雨 审 判 员 秦有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雷志华 书 记 员 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