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尤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邓幼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强与被告尤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黄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息总计240000元,从2020年8月21日起按本金20万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至起诉时利息计277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两被告在泗县大路口乡建设美好乡村,由于缺乏资金,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整,被告当即给原告写下借条一张,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如到期不还,被告愿意使用栋1号房加办公室抵押,如到期不还此房归原告所有,由高尚、尤镇作为担保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有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一允再允,2021年2月5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被告邓幼群同意在三个月内还清借款,即2021年5月5日之前还清,如果到期不还,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8月10日起按本金20万元,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履行完毕时止,并书面约定,由证明人李永签字为证。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仍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实在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发现,原告黄强提交的民事诉状中具状人名字是黄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具状人是黄超,黄超不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故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8元,退还给原告黄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