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郑琴馨,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滨,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家毅,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慧刚,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徐亚华,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慧刚,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祖铁义,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 被执行人:鸡东县鸿翔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群英村。 投资人:魏显阳。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天辰井,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哈达镇。 负责人:王家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慧刚,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鸡东县永辉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农垦八五一零农场十八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慧刚,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郑琴馨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鸡冠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黑03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鸡冠法院在郑琴馨、胡成国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天辰井(以下简称天辰井)、鸡东县鸿翔煤矿(以下称鸿翔煤矿)、鸡东县永辉煤矿(以下称永辉煤矿)、徐亚华、王家毅、祖铁义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郑琴馨对鸡冠法院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中止对天辰井进行拍卖的决定不服,提出异议,具体理由:鸡冠法院(2020)黑0302执恢105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天辰井采矿权、井下设备以及其他财产。2021年4月19日,鸡冠法院执行局通知暂不对天辰井进行拍卖。郑琴馨自2015年开始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责任,并将鸿翔煤矿、永辉煤矿转卖至他人,转卖款并未清偿债务,至今只剩天辰井可供执行,郑琴馨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该煤矿,已经垫付评估费用35万元,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阻挠法院对该煤矿进行拍卖,又拒绝用资源整合出让股份的方式来偿还异议人的债权,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申请法院依据天辰井现有状况进行拍卖。

一审法院查明

鸡冠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胡成国、郑琴馨与被执行人王家毅、徐亚华、祖铁义、天辰井、永辉煤矿、鸿翔煤矿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因鸡西市鸡东县人民法院(以下称鸡东法院)系天辰井的首封法院,申请执行人胡成国、郑琴馨向该院建议鸡东法院授权该院启动拍卖程序,该院于2020年12月14日就该事宜函询鸡东法院。当日,鸡东法院回函:在鸡冠法院能够保障鸡东法院优先受偿对天辰井采取首封案件法定债权的前提下,同意鸡冠法院对天辰井启动评估拍卖措施。2020年12月15日,该院作出(2020)黑0302执恢105号执行裁定,裁定:一、轮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天辰井院内变压器二台、变压传感器PWZG二台、变频调速3相电动机YDJ4003-B一台、减速器XL-264一台、大架一座、电源箱一座、整流回馈柜一个、主控箱一个、井下全部设备装载机柳工885一台、风机BCDZN016/2二台、联络箱JBZ一台、自耦减压起重柜二台、变频控制箱(DYG2)二台、办公用房砖瓦结构5栋、生产用房砖瓦结构5栋、车库砖瓦结构5栋;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辰井的全部井下设备。2020年12月16日,该院作出(2020)黑0302执恢105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天辰井的采矿权、井下设备及天辰井院内变压器二台、变压传感器PWZG二台、变频调速3相电动机YDJ4003-B一台、减速器XL-264一台、大架一座、电源箱一座、整流回馈柜一个、主控箱一个、井下全部设备装载机柳工885一台、风机BCDZN016/2二台、联络箱JBZ一台、自耦减压起重柜二台、变频控制箱(DYG2)二台、办公用房砖瓦结构5栋、生产用房砖瓦结构5栋、车库砖瓦结构5栋。2020年12月18日,该院作出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2021年1月7日,经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选择确定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案评估机构。2021年3月31日,评估机构作出北方亚十矿评报字【2021】第035号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天辰井采矿权评估报告,报告中载明“哈达岗煤矿天辰井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因此本项目确定确定哈达岗煤矿天辰井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经过评定估算,“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天辰井采矿权”评估价值为9578.50万元人民币。同时,该评估报告重要提示(1)中载明“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天辰井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已于2020年7月18日过期。经与鸡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未办理延续的原因是欠缴价款。该矿采矿权价款共计2227.72万元,截止目前尚欠缴987.795万元”。2021年4月19日,该院综合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因评估报告其中一部份储量已划拨他用与实际不符,且经向鸡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采矿权不在有效期内就不予办理划界批复手续,故不能采用该评估报告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郑琴馨于2021年4月20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据天辰井现有状况进行拍卖。 另查明,经该院向鸡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询,2021年4月21日,鸡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我院出具“关于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天辰井的复函”,载明: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需提供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天辰井欠缴采矿权价款987.795万元,无法提供缴纳价款证明材料,因此无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有效期至2020年7月18日),天辰井是省专整办批复的进入升级改造程序的煤矿,但是该矿欠缴价款导致无法按省政府规定的时间节点办理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变更登记等手续,面临被取消升级改造资格、关闭的风险。同时该采矿权共有8处查封,建议贵院统筹考虑,避免产生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

鸡冠法院认为,2021年4月21日,鸡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该院出具的“关于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天辰井的复函”载明:因天辰井欠缴采矿权价款987.795万元,无法提供缴纳价款证明材料,因此无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有效期至2020年7月18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根据该规定,天辰井因逾期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已自行废止,且天辰井欠缴价款导致无法按黑龙江省政府规定的时间节点办理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变更登记等手续,面临被取消升级改造资格、关闭的风险。故中止对天辰井已经废止的采矿权进行拍卖,待天辰井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拍卖程序的行为,措施得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鸡冠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黑03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郑琴馨的异议请求。

请求情况

复议申请人郑琴馨复议称,1、自2015年案件在鸡冠法院强制申请以来,天辰井正常经营,在有收入的情况下未履行还款责任;2、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将永辉煤矿、鸿翔煤矿转卖他人,转卖款并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只剩天辰井可供执行;3、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该煤矿,已经垫付评估费用35万元,如果不能拍卖,申请执行人的损失是巨大的;4、继续拍卖天辰井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有利,拍卖后资金注入,可使天辰井盘活。请求撤销鸡冠法院(2021)黑03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执行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辰井采矿权采矿许可证于2020年7月18日过期,无法办理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天辰井存在被取消升级资格,面临关闭风险的事实清楚,为统筹兼顾双方利益,执行法院中止对天辰井已废止的采矿权进行拍卖正确。执行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郑琴馨的复议申请,维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尚士波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王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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