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永牛,男。

被执行人徐永洪,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永牛与被执行人徐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723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徐永洪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了联合社账户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俊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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