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永牛,男。
被执行人徐永洪,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永牛与被执行人徐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723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徐永洪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了联合社账户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俊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