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戴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1)川1529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但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000元(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敦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