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方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欧发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丁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覃方强与欧发有、丁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丁炜名下有牌号桂B×××××雪佛兰牌汽车一辆,但未能控制该车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祖林
审判员 罗水祥
审判员 严敬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钟杰